和誉开曼研发团队由联合创始人徐耀昌博士、喻红平博士及陈椎博士领导,共同为数十个发现项目作出了贡献,其中多个项目(如Ameile(阿美替尼)、Cymbalta (度洛西汀)、Balversa(厄达替尼)、Reyvow(拉米地坦)、FuLaimei(聚乙二醇洛塞那肽)、Kisqali(瑞博西尼)、Xinfu(氟马替尼)及Venclexta(维奈托克))已成功实现商业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研发团队由约90名人员组成。研发团队成员拥有丰富的临床开发经验,尤其专注于肿瘤治疗。临床前研发团队中,逾80%成员已获得研究生学位,逾30%成员拥有博士学位。于2019年、2020年以及截至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和誉开曼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81.5百万元、人民币132.7百万元、人民币15.9百万元及人民币38.1百万元。公司的研发管线涉及FGFR4、KRAS、PD-L1、CSF-1R、CXCR4和CD73等。下表总结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和誉开曼的管线及每项候选药物的开发状态i. 指Ib/II期临床试验
ii. 结合罗氏的抗PD-L1抗体阿特珠单抗
iii. 结合君实的抗PD-1抗体特瑞普利单抗
于2019年11月1日,和誉开曼与AstraZeneca AB(「AZ」)就许可化合物ABSK091(前称AZD4547)的开发及商业化以及含有此许可化合物的许可产品(「AZ产品」)达成全球性独家授权协议(「AZ协议」)。AZ是一家在瑞典注册成立的公司。根据AZ协议,AZ授予和誉开曼:
使用若干AZ专利、特定AZ专有技术以及与许可化合物及AZ产品相关的AZ监管文件的全球性独家(包括关于AZ及其联属公司)付费许可,且拥有分权限(受限于若干条件);
使用某些其他AZ专有技术及数据的非独家许可,在上述两种许可下,我们均能够开发、制造及商业化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许可化合物及AZ产品。
根据AZ协议,和誉开曼负责进一步开发、商业化及制造AZ产品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并有义务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获得及维持至少一种AZ产品在至少一个指定主要市场国家的相关监管批准,并商业化至少一种AZ产品。
和誉开曼亦负责对用于或将用于AZ产品全球商业化的已许可AZ专利及商标的起诉及维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及费用。根据与AZ签订的AZ协议,和誉开曼将拥有此类商标的所有权利。和誉开曼亦拥有与监管机构沟通的唯一权利,并根据和誉开曼的要求从监管机构获得AZ合作项下AZ产品的相关批准。
于2021年2月23日,和誉开曼与F. Hoffmann-La Roche Ltd.订立一份临床供应主协议(「罗氏协议」),内容有关罗氏供应阿特朱单抗化合物(「罗氏化合物」),用于我们的 ABSK011 临床试验。根据罗氏协议,和誉开曼将就每项试验的金额、交付时间表及草拟协议向罗氏提供书面通知。倘罗氏同意供应,我们与罗氏将签立双方可接受的临床供应协议补充协议(「临床供应协议补充协议」),列明相关协议、交付数量及时间以及有关费用。倘罗氏认为罗氏化合物被以不安全的方式使用,且我们未能将罗氏作出的变动纳入协议以解决化合物的安全使用问题,则其可立即终止临床供应协议补充协议并停止供应罗氏化合物,而毋须承担责任。根据罗氏协议,和誉开曼同意根据罗氏提供的储存要求储存罗氏化合物。罗氏与我们将协定标签、质量控制及测试所用程序,以及罗氏化合物的交错供应时间表。除另行终止外,罗氏协议自2021年2月23日起生效,为期五年。任何一方可于发参考资料:和誉开曼招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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